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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细则鉴定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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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一、前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监督与管理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结合元件制造过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细则。

二、适用的评审类型

按照《许可规则》、《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本细则包括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首次取证的鉴定评审、增项评审、换证评审。

三、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

1、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2、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

3、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1)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关的主要过程控制,如焊接、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4)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5)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

四、本细则由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解释。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评审

许可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合格(需要时)、产品监督检验合格(需要时)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制造许可一般分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即 = 1\* GB3 ①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 2 \* GB3 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实施; = 3 \* GB3 ③产品安全性能抽查检验。

第一节  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的评审

一、主要内容

资源条件的评审是对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评审,主要包括制造单位法定资格、注册资金、人员数量、制造场地、厂(库)房,制造、检验与试验设备,技术力量,技术标准规范与资料等内容。

1.评审制造单位法定资格与规模

(1)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2)注册资金及全职员工人数应符合许可规则的要求。

2.评审制造单位厂房场地是否符合许可规则要求,适应产品需要。

(1)厂房应适应制造需要,确保产品在室内制造。厂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许可规则》《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对许可产品专项条件的要求;

(2)原材料、焊材(必要时)、成品应有满足需要的专用库房或场地,保管条件应符合有关要求;

(3)应有产品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有关规定。

3.评审专业人员配备与生产的适应能力

(1)应当设置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及有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其任职资格与能力应符合要求;

(2)应配备满足需要的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及相关的技术工人。

4.评审生产环境是否满足需要,生产工序及生产设备、工装的规格、品种、数量、能力、技术状况与申请许可产品的满足程度。

5.评审检验、试验设备的规格、品种、数量、能力、技术状况与申请许可产品的检验、试验要求的符合和适应程度。

6.评审技术规范和标准与满足产品生产需要的程度。

具体内容见表2-1《资源条件评审项目表》。

表2-1  资源条件评审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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