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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合伙人制难获特批 或放弃香港上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0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32
核心提示:9月10日消息,据香港经济日报报道,阿里巴巴集团能否到港上市,至今仍未有定案,关键之一是双方就“投资者保障”解读存有分歧,

9月10日消息,据香港经济日报报道,阿里巴巴集团能否到港上市,至今仍未有定案,关键之一是双方就“投资者保障”解读存有分歧,而据悉公司跟香港有关当局仍有接洽,上市地仍未决定。

《金融时报》昨日报道,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若不能提名公司的大部分董事,集团拟准备放弃到港上市计划,移师美国纽约上市。

发言人:视纽约为可行选择

阿里巴巴集团发言人表示,公司对上市时间、地点未有定案,仍亦聘请投资银行安排承销事宜。据了解,集团视纽约为一个可行选择,但跟香港当局仍保持接洽。

集资额随时逾千亿元的阿里巴巴,月前就其“合伙人”上市建议方案,跟港交所(00388)接洽,然而一直未见突破,关键之一是双方就方案是否符合投资者利益保障原则,仍未达共识。

据了解,阿里巴巴认为合伙人制,有助熟悉行业运作的管理层,可以作出有利符合集团长线愿景的决定,而非受迫于市场压力,而小修小补追逐短线利润表现,视为一种保障投资者的措施。

有市场人士亦认为,若港交所批准阿里上市建议,预期集团将另设保障投资者条款。

尽管现建议并非设投票权不同的A、B股,但证监会内有分析认为,若只控有少数股权的管理层可有效控制董事局,实际效果与A、B股大同小异,需要在《上市规则》下给予特别豁免。现建议虽无损股东投票权,但董事提名权亦是股东权益一部分。

合伙人制 未符保障投资者原则

“要监管机构同意给予特别豁免,必须要提出一个方案让董事局信服符合投资者保障原则……现有方案不符合此原则。”有知情人士直言,尽管公司认为提出稳固管理层掌控公司发展,更符合整体股东利益及市场需要,但亦只能通过公开咨询后考虑是否修订规则,不能作为个别个案特批的依据。

综合市场意见,应否让上市公司管理层以小控大的看法,未见一面倒支持。上市公司商会主席辛定华、独立股评人David Webb及香港董事学会主席黄天佑等均表态,不认同科网股管理层管控公司的权利应与其它上市公司不同。在市场未有共识前,证监会料难以单因为推动市场发展而给予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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