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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房本加名败诉,父母出的首付款房产归谁?
北京首起夫妻加名案一审判决,男方父母出首付款购房,其妻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的共有产权,结果败诉。
在登记结婚后的第二年,荆女士与李先生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因此荆女士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房的共有产权。荆女士称,双方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
李先生则称,该房首付款是他的父母出资的,且该房屋登记在他本人的名下,是对他个人赠与。所以这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李先生的母亲被儿子请来出庭作证。李母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
但荆女士不认可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她的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存款。
法院认为,此房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首付款是男方母亲支付,且房在男方名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该房应属李先生个人财产,荆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购房过程中所付的税款及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如果今后双方出现离婚情形,男方应给予女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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