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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州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每次评审前报省政府批准,每次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国资委、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知识产权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募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核定,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并予以公示;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七条 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五)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及经查证属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的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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