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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当有正确的“亲情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0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毛泽东在亲情问题上,具有很强的原则性、革命性。1950年,毛泽东舅家文氏四兄弟去信北京告了“乡状”,但毛泽东没有支持舅家,反

毛泽东在亲情问题上,具有很强的原则性、革命性。1950年,毛泽东舅家文氏四兄弟去信北京告了“乡状”,但毛泽东没有支持舅家,反而给当地县长写信,不同意给文氏兄弟“特殊救济”,否则将“引起一般人民不满”。有的乡邻故交,也想“借力发力”,但毛泽东明察秋毫,一概拒绝。

在过“亲情关”上,毛泽东同志可谓是为领导干部们上了一堂好课:既不薄情寡义又能坚守原则,很好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关系,从而在源头上牢牢实实堵住了权力异化的口子,为领导干部坚持原则、自觉抵制特殊化作出了表率。

不过,课虽讲得好,还得有学生听。一些领导干部并没有将榜样牢记于心,反而在亲情、友情面前,将党纪党规和原则立场抛之脑后,或留“暗门”,或开“天窗”,或打“擦边球”,变着手段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提供各类“帮助”,解决各类“困难”,有的甚至还帮过了头,走上了贪污腐败、违法犯罪的道路。

这种来者不拒的亲情帮助,是最没有立场和原则的表现,背后凸显的还是错误的亲情观。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可是在法律和人情闹矛盾的时候,作为党员干部就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原则和人情的轻重。若是为了照顾亲情,为了面子,为了不得罪人而拿原则做人情,就会把人情庸俗化,也难免会触犯党纪国法。如此亲情就是不正确的、不合法的,长期如此必将引发祸患。

“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其实,原则与人情是矛盾体也是统一体,它们的关系并非“鱼和熊掌”,也不是天生的死对头。相反,原则性和人情味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只不过,人情必须以法律和原则为前提,需要融入法治精神,若是少了法治与原则,人情自然要变味道的。党员干部要注意划清“公与私”“情与法”“人情与原则”的界限,在过“亲情关” 时,能有“温度”,能有“尺度”。

当然,对于以原则为借口搞敷衍的行为也需引起警惕。有些领导干部遇事不敢担当,对于前来求助的亲人、友人甚至群众的合理诉求和正当要求,一概以“原则”为借口进行搪塞和推卸,看似刚正不阿,原则性十足,实则不近人情,偷奸耍滑,是典型的怕作为、不作为。党员干部在处理人情的问题上,要把定原则,掌好分寸,做到既有人情味能帮助大众,又不违背原则能公平正义,真正让人情味和原则性成为领导干部的一种人格魅力。

(本文来源:华商宝领导艺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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